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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乡**村**屯**号,暂住深圳市**区**街道**社区**村**巷**号**,无业陆某某2017年10月1日因盗窃电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凌晨5时,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深圳市**区**街道**社区**村**巷**号和**号之间的停车区,使用螺丝刀、剪刀盗窃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4元)。次日,陆某某通过QQ联系买家,以750元将电动车卖出。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社区**村**巷**号网吧将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被告人行踪轨迹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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