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昆明市**医院2楼过道的床位上,乘将被害人徐某某(男,32岁)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边的雾淞青色OPPOA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90元)盗走并销赃得币。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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