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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82********,户籍**:广西灌阳县文市镇吉田村上村屯156号,住桂林市象山区**路**社。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枫丹丽苑小区门口,乘人不备之机,盗得正躺在一辆小轿车副驾驶位上睡觉的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车储物箱里的苹果8Plus手机(土豪金  256G  马来西亚版)1部。作案后,陆某某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400元。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

2020年6月1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龙船坪小区19栋1楼印象管家店内,乘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盗得陈某某放在该店内沙发上正在充电的苹果7Plus  MN4C2ZP∕A手机(玫瑰金色  128G  港版 串号:35946******1373)1部。作案后,陆某某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获手机发还被害人。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辩认笔录、照片及现场图;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6、视频截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芳

                                  检察官助理:廖奇松

2020年9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陆某某现关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二册、证据目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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