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730200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宁市兴宁区分局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2时许,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北五里圣心旅馆二分店的前台处,被告人陆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休息之机,使用挂在旁边的抽屉钥匙打开前台收银台抽屉盗走现金2000元人民币以及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被告人陆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1时许、2019年3月16日20时许,将苹果牌平板电脑和2000元还给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返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定【2019】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陆兴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古良村板大队10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宁市兴宁区分局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兴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2时许,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北五里圣心旅馆二分店的前台处,被告人陆兴冲趁被害人周乐兵休息之机,使用挂在旁边的抽屉钥匙打开前台收银台抽屉盗走现金2000元人民币以及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被告人陆兴冲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1时许、2019年3月16日20时许,将苹果牌平板电脑和2000元还给被害人周乐兵,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返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乐兵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兴冲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定【2019】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兴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兴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兴冲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兴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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