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号。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0时59分,被告人陆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地铁站C出口公交车站旁,盗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台某某牌电动自行车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0元)。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六角套筒1把、自制六角匙2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键婕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六角套筒1把、自制六角匙2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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