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生活区内,带领临时雇佣的4名装卸工驾驶自己的白色福田牌130货车,趁无人看管之机,分四次将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此处的路边石(花岗岩石条)939块盗走;间隔两、三天后,被告人陆某某又带领临时雇佣的2名装卸工窜至该处,采取同样方法分四次将路边石1120块盗走;又间隔两、三天后,被告人陆某某带领临时雇佣的1名装卸工再次窜至该处,采取上述方法分两次将路边石560块盗走。被告人陆某某共计盗窃路边石2619块。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路边石(花岗岩石条)共价值人民币5 762元。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共计盗窃三次;案发后,涉案路边石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2份、身份证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份、返还清单、鉴定聘请书及价格认定协助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案发现场示意图;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尹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I、辨认笔录及照片II;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代理检察员: 马 理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47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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