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乡**村**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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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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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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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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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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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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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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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0月30日14时23分,在佳木斯至烟台的K1394次列车上,被告人陆某某趁16车**号座席的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桌上的OPPO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50元。被盗手机已退赃并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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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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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乘车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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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马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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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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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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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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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1394次列车16号车厢监控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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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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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重 |
累犯( )携带凶器( ) 采用破坏性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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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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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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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
退赃或退赔(√)被害人谅解( ) 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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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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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
罚金 |
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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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董盛博
检察官助理:孙宗鹏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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