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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号,住福建省******** 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栋**单元**室,其与被害人吕某某合租的房屋内,盗窃被害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笔记本电脑。

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被盗笔记本电脑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笔记本电脑、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及告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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