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趁无人之际,从黄某某家二楼一手提袋内窃取一张银行卡及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于次日到广南县农村商业银行杨柳井支行取款人民币10000.00元,随后将卡和纸条放回原来的手提袋。案发后返还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77****3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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