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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室。1978年10月因偷窃被处强制劳动一年六个月;1980年10月因偷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5年5月因偷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3月因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院子内,采用徒手方法,窃得被害人付某某放于院子门口充电的价值人民币631元的天能牌电瓶一组(五个),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从证人处调取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及指认照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电瓶,并将窃得的电瓶销赃予他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从证人李某某处调取天能牌电瓶一组(五个),后发还给被害人付某某。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电瓶的价值。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到案的经过。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指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盗窃他人电瓶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奚亚一

检察官助理吕悠悠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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