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36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90********,汉族,本科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区**路**号**座**盒马鲜生**广场店内,采用不扫码的方式,窃得白雪美精面膜等商品;
2、同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樊某某(另处)在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方式窃得永兴冰糖橙等商品;
3、2020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樊某某在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法窃得饺子皮等商品。经鉴定,所窃得的部分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盗窃商品的情况;
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所窃商品并予发还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监控视频光盘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扣押在案的所窃商品价值人民币135元;
6、监控视频光盘、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补单并获谅解;
8、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经过;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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