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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6271991********, 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南县**乡**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 被告人陆某某窜到那坡县城“那中废旧回收店”内盗走庞某某放在收银台上充电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经那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价格为1899元人民币。案发后,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庞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89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件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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