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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陆某某陆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附**号,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花园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八次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汇安中心贵州星盒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安分公司下设超市“盒马鲜生会员店”购物期间,在使用自助收银机结账时,采用对其购买的部分商品不扫码的方式逃避付款,直接将未扫码付款的商品带离超市据为己有。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03.06元。具体被盗商品及价值见起诉书附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超市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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