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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80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柘荣县,户籍地柘荣县**乡**村***40-2号,现住址福安市*村***72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某为筹集生活开支,至福安市**镇小溪边29号***寺,盗走该寺庙厅堂中间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0元。

    2.2019年4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某为筹集生活开支,至福安市**镇小溪边29号****,盗走该寺庙厨房门口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0元。

3.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陆石群至福安市**镇小溪边29号****一厢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房间床上的一部vivo手机。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77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福安**镇**村附近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在其身上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陆某某被扣押的手机;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辩认笔录、周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李某某陈述;

4.证人林某乙证言;

5.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幼清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安市*村***72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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