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无固定住址)。2014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趁人不备,先后五次于凌晨翻墙进入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区**号被害人曾某某租住的大院内实施盗窃,盗得院内荔枝、玉米油、南瓜、香烟及大蒜等物品。2020年06月30日16时许,公安民警见其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陆某某遂主动交代了以上的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被告人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平湖派出所情况说明、指认案发现场录像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安民警对其盘问时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清龙
检察官助理 吴宝珍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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