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678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2013年6月2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在哺乳期内,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万象天地**超市,将超市的五罐奶粉(详见扣押清单)盗走。其后,陆某某到南山区万象天地的**服装店,将该店的六件衣物(详见扣押清单)盗走,随后在南山区高新园地铁站A出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被盗物品亦被当场缴获。经查,上述被盗的五罐奶粉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06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六件衣物价值人民币1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奶粉、衣物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缴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小票、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服装店代表罗某某、万象天地**超市代表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百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5******、13823******。
2.电子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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