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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陆某某在高阳县**村**冷库盗窃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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