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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陆某某,,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2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姑苏区临顿路254号紫燕百味鸡店门口的人行道上,以顺手牵羊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万某某暂时遗忘在其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左后视镜手机支架上的绿色iPhone1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183元)。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万某某。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公安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 波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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