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01年因故意放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9月以来先后在德庆县播植镇、凤村镇等地先后10次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2019年4月某天中午,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一房屋门前空地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以秘密手段盗窃一辆男装摩托车(品牌:本田牌,发动机号:04150061);2、2019年6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甲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3只公鸡;3、2019年7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甲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2只公鸡、1只母鸡;4、2019年7月某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冯某某房屋门前空地处盗窃一辆男装摩托车(牌子:火鸟,发动机号:5ZA01999);5、2019年8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甲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1只母鸡;6、2019年8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乙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1只母鸡;7、2019年9月1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乙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2只公鸡;8、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陆某甲家中盗窃一台乐华牌液晶电视(型号:32L15);9、2019年10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乙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1只公鸡;10、2019年10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戴某乙家中的鸡棚趁四周无人之际正要盗窃鸡时,被群众戴某乙当场抓获,正要扭送至派出所时被被告人陆某某挣脱逃跑,现场遗留作案车辆摩托车一辆,头盔一个,纤维袋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15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正锋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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