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进入钟山县清塘镇大爽路口刘某某自家房屋一楼经营的**店内,盗窃各种品牌香烟共计十余条,价值共计2372.9元,及盗窃现金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银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