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6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南城百货麦当劳餐馆门前电动车停放处,趁下雨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忘记拔车钥匙的一辆黑色绿源牌TDR16205Z电动车(号牌号码:桂C****2,车架号:LFYHGBTP1K005****,电机号:10ZW6050316YAY98290****,价值人民币2257元)盗走,骑至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其住处地下室藏匿。2020年8月25日,陆某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人员起获所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绿源牌TDR16205Z电动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保修)登记单;3. 被害人石某某的报案和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5.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盗窃及窝赃地点的笔录和照片、指认所盗电动车的照片、辨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22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初犯、偶犯,被抓获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检察官助理:罗继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西灵川县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北院特殊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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