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6月24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莫某某、邓某某(已判决)经密谋后决定盗窃车辆。2012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和莫某某窜到桂平市**区**站蹲点守候。当晚,车主张某某驾驶桂R****9号解放牌自卸货车到桂平市**区**站旁停放后乘车离开。被告人陆某某和莫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盗得车后,由莫某某负责开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中,邓某某应莫某某的要求,开车送柴油到玉桂公路沙坡岔路口给莫某某加入盗窃所得的货车。后莫某某、邓某某二人把被盗车辆开回**镇**村收藏;次日由莫某某将货车的车牌号换为粤J****9后,莫某某、邓某某二人于2012年7月13日将盗得的货车开到柳州市以人民币70000元销赃给兰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柳州市融安县沙子乡亚新铁矿厂兰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货车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2889元。案发后桂平市公安局罗秀派出所公安人员多次通过被告人陆某某家属,规劝被告人陆某某回来自首;2019年10月18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被告人陆某某同意从广东省回桂平市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5日回到桂平市城区宾馆住宿时被桂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兰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邓某某、黎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珍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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