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居委会,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别墅区**号别墅内盗窃,未盗得财物。同月12日晚上22时许,陆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号别墅盗走放在二楼房间电视柜抽屉内的二块足金金条(价值人民币86105.74元),后将盗窃得来的二块足金金条以人民币53700元抵押给**珠宝店的王某某。2020年8月15日民警抓获陆某某,并在其身上起获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民警在**珠宝店起回被盗的二块足金金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足金金条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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