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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9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号,曾因盗窃手机,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公司宿舍**房,见被害人梁某某的一个黑色单肩包放在宿舍**房中间床位上铺床头,趁无人注意时将该单肩包和里面的财物一并盗走。梁某某被盗的包内有一部黑色OPPO牌FindX手机(约价值人民币3839元)、一个白色充电宝,约(自报价值人民币200元)、一个白色蓝牙耳机(自报约价值人民币100元)、一张其本人身份证和三张银行卡。陆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东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本市**镇**社区**工厂门口抓获归案。破案后,未能起获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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