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0********,壮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本市万江街道共联社区***村*巷*号*****水果店,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婴儿车背面的口袋里放着一台黑色iphone11手机(价值为4818.33元),伸手将该手机扒走。2020年10月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万江街道*****区*巷*号将陆某某抓获归案,缴回被盗的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手机等物证,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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