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栋**。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陆某某在**区**南路小街**网吧内,趁网吧无人,利用网吧主机,四次向自己的会员卡充值,共计450元。

2020年9月19日,在**南路小街**超市盗取软中华烟一条。被盗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陆某某私自充值截图记录、淮南市谢家集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刑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