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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海达小区34栋1单元的楼道口,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银灰色电动车盗走。

2.2020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枞阳路枞阳小区3栋2单元的楼道外面,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黄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化工厂宿舍8栋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洪都牌黑色电动车盗走。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树袋熊网咖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2月6日,陆某某家人赔偿后,被害人对陆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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