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63********,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南丹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镇**社区**路**号**小区**栋**号。2016年10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医院对面***蛋糕店,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在,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灰黑色iPhone8 plus手机(价值1984元)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赃款已挥霍。
2.2020年8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乐群路口源康堂大药房门口电单车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马某某的黑色银洋牌电动车(价值501元)未锁大锁和机头锁,遂将该车推行盗走,推至中国电信中山北路营业厅附近用螺丝刀(已扣押)打开电动车的机头盖并接通电源后骑走,次日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05元,赃款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485元。
2020年8月9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桂林市叠彩区桂岭小学旁木龙湖边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该车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常住人员信息表及照片、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电动车行驶证、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江小弟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及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佳佳
检察官助理 熊甜甜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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