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请被告人陆某某帮其到镇雄县**镇农村信用社取钱,王某某将其银行卡和写有密码“888866”的纸条给陆某某,陆某某趁王某某不注意将王某某卡内50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清理车辆时拾到一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并且卡内有一张写有“888866”数字的纸条。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到镇雄县**镇农村信用社取走卡内现金20000元,6月5日到镇雄县**镇农村信用社取走卡内现金500元,同日又到镇雄县**镇农村信用社取走卡内现金19000元,6月8日到镇雄县**镇农村信用社取走卡内现金20000元,6月9日到镇雄县**镇农村信用社取走卡内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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