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5〕36号
被告人陆某某(自称),女,经鉴定骨龄大于18周岁,汉族,系聋哑人,其他情况不详。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2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一辆西行的20路公交车上,当车行至电力医院站附近时,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挎包内人民币435元后下车。被害人发现被盗下车追赶,陆某某逃跑至电力医院内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人民币4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聋哑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