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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单元***室,1997年6月因盗窃罪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骑着盗窃来的自行车(因受害人不详,无法鉴定价格,本院未做认定)窜至芜湖市鸠某某**街道******有限公司门口,步行至厂区内,看到停放在厂区叉车棚内的黄色和绿色两辆叉车,因被告人陆某某熟悉叉车操作,于是分两次将叉车盗窃,并驶离厂区,黄色叉车停放在**物流园一工棚附近,绿色叉车停放在自家小区楼下。第二天早上,被告人陆某某害怕被人发现,将停放在自家小区楼下的绿色叉车开至***路***中附近停放,想日后将两辆叉车出售。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盗窃的叉车价格分别为:1、杭叉叉车(规格型号:CPD25-XD4-SI21)一台,价格为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2、杭叉叉车(规格型号:CPD15H-C3E)一台,价格为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元整(¥42300.00元)。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看到天门山路“****”门前马路边停放一辆插有钥匙的电动车,遂立即将该电动车盗窃,骑至***社区居民委员会旁边车棚内充电,以便日后使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150.00元);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盗窃物品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133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被盗叉车销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扣押文书、被告人陆某某盗窃物品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姚某某、阿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 芜价认定[2020]053号 关于被盗杭叉叉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和盗窃视频光盘共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越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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