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2013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400元;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至桐乡市**街道**村***桥**号,以攀爬、破坏门锁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二楼卧室,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枚,总价值人民币1078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鞋子、手套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杨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足迹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一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786.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周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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