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趁被害人詹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本人的指纹设置为詹某某手机解锁指纹,8月14日22时许至8月16日21时许,陆某某进一步将其本人的指纹设置为詹某某手机的支付验证指纹,并利用詹某某手机微信向自己为微信进行转账实施盗窃,分四次共盗窃人民币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