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5********,汉族,小学,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出租房(无门牌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凤台县**镇**村“**浴池”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牌两轮电瓶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2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出租房(无门牌号)。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