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五六年前来到吴川市主要靠在乡镇收废品谋生,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吴川市塘缀镇****村附近时,看见***中堆放了大量铁皮,遂产生盗窃铁皮卖钱的想法了,由于当时三轮车上没有绳索工具,陆某某只盗了约120斤铁皮,并将盗窃到的铁皮在吴川市水口渡桥头附近以72元价格卖了;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吴川市塘缀镇**村***盗窃铁皮,这次准备好绳索绑铁皮,该次盗窃了约370斤铁皮,并将盗窃到的铁皮在吴川市樟铺镇**村路边以240元价格卖掉;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第三次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吴川市塘缀镇**村***盗窃铁皮,此次盗窃到约430斤铁皮,并将盗窃到的铁皮在吴川市振文镇****医院往梅菉方向一公里路段以279元价格卖掉;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第四次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吴川市塘缀镇**村***盗窃铁皮,此次盗窃到铁皮约550斤,陆某某驾车将铁皮拉走的过程中被事主吴某某发现抓获报警处理。陆某某前三次盗窃到的铁皮卖得共591元给其花光了。经审讯,被告人陆某某对其四次盗窃被害人吴某某铁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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