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街道**村委**大厦**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0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进入谢某某租住在富源县**街道**村的出租房内,将谢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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