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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90********,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厂里上班时,称帮被害人徐某某保管租房钥匙,后私自配制了一条。2019年11月4日15时25分许,陆某某携带配制的钥匙去到徐某某租住的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环村路满意住宿205房,其通过钥匙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出租屋内盗窃了现金3400元和一条金手链(价值2096.26元),得手后,陆某某立即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的金手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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