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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路**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品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凌晨,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332号无锡恒昌电缆有限公司车间,窃得车间内铜丝后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上述铜丝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袁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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