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良塘镇**村民委**村村民覃某某在**村“**岭”上种植有一批尾叶桉林木,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2019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韦某甲(另案处理)以31.5万的价格,同覃某某购买了该片已办证的尾叶桉林木,并以33.5万元的价格将该片林木转手卖给柳州的韦某乙、韦某丙两人砍伐,从中赚取差价两万元。2019年7月份底,韦某丙、韦某乙在砍伐完该片林木后,与主家覃某某、陆某某、韦某甲一起到现场进行收山检查,当时未发现韦某乙、韦某丙等人有超砍错砍及漏砍的情况。在2019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以柳州老板韦某乙等人有剩余部分林木未砍伐完为借口,在未经得他人的同意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韦某乙伐区旁边的林木。经核实:陆某某在2019年8-9月份期间,雇请工人砍伐的林木权属为华某某所有。华某某在发现自己的林木被人砍伐后,曾经与陆某某、韦某甲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无果后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20日,经来宾林泉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勾图测算得知:华某某被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砍伐的尾叶桉林木面积为12.6亩。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09.6立方米,出材量为83.7立方米。经林业技术员现场比对,陆某某所砍伐的林木并不在覃某某办理的林木采伐证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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