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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犯罪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村委适遇 “夹六”(李某某),得知“夹六”要将300元的冰毒拿到浦北县**街道**村委会**村口处贩卖给他人,便提出让“夹六”以250元的价格将冰毒转卖给其,再由他前去卖给购买冰毒的人,赚取差价。“夹六”同意了,便将一个蓝色香烟盒装着白色纸巾包好的冰毒交给了陆某某,并告知陆某某前来购买冰毒的人的特征。随后,陆某某先将该包冰毒放在**村附近公路边的一根电线杆旁,再驾驶摩托车去到**村路口与购买冰毒的黄某某进行交易。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将300元转给了****,陆某某告诉黄某某其将该包毒品冰毒放置的位置。后民警来到当场将两人查获,并在**街道**村委会**村附近公路边的电线杆旁发现该包疑似毒品冰毒。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0.47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陆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给黄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毒品冰毒、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进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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