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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6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田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到田某某林逢镇进化村布另屯“艮(凹)那”坡使用油锯砍伐马尾松林木。经田某某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测算,田某某林逢镇进化村布另屯“艮(凹)那”坡被砍伐的马尾松木共64株,立木蓄积为12.10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汉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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