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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现住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张某某、甘某某等采伐其向邓某某购买的位于江州**村**屯“寡公岭”的一片巨尾桉林木,并让杨某某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出售。经广西林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崇左市扶绥县**镇**村2林班2.1小班,滥伐树种为巨尾桉,滥伐林木蓄积量27.7立方米。2020年8月20日,陆某某到扶绥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晟

检察官助理莫涵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   联系电话:157781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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