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在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龙井塘组小坟山的山林内滥伐林木。2019年12月23日,经桐梓县林业局现场勘验和检尺,被采伐的林木共计304株,其中马尾松303株,柏木1株,采伐蓄积共计71.3963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尾松原木(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查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何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桐梓县林业局勘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昌荣
检察官助理 田平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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