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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57********,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灌阳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陆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盘某某等人,在灌阳县**镇**村“**田(地名音)”山场内,擅自砍伐树木。经鉴定:灌阳县**镇**村“**田(地名音)”山场内杉木伐倒木立木材积(林木蓄积)为8.9698立方米,阔叶林(杂木)伐倒木立木材积(林木蓄积)为83.0223立方米。实测全林伐倒木立木材积(林木蓄积)共91.99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等书证;2.证人盘某某、陆某丙、陆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哲

检察官助理:蒋文凤

2020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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