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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林场)。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陆某某以25000元的价格向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购买了**山的林木。2017年12月,陆某某在该村组长邓某某的协助下向英德市林业局申请办理**镇**村委会**组**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4月,陆某某雇请工人开始在**镇**村委会**组横角山砍伐林木,在砍伐过程中,陆某某指挥工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经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鉴定,陆某某在**镇**村委会**组**山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总蓄积48.4立方米(折木材材积35.2立方米)。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5日主动到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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