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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涉嫌诈骗)(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广西南宁市**路**酒店**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害人韦某某与淡中恒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广西南宁市横县南乡镇广龙村委会大八村狗麓山的全山林木。为办理该处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害人韦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化名为“陆某国”的被告人陆某某。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该处林地是生态林,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韦某某称其可帮忙办理,并以办理砍伐证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韦某某索要活动经费,被害人韦某某在南宁、柳州市柳北区农村信用社三中分社等地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陆某某共计人民币16.44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已将所骗得的全部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并将被害人微信号****,将本人电话号码关机停用,以逃避被害人向某某。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继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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