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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涉嫌盗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3********,壮族,小学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想通过盗窃财物来偿还自己网络借贷平台的债务,便外出物色目标,其步行至本县*乡**所附近,看到被害人黄某甲家一楼开着门,遂趁无人看守之际进入一楼右边房间,其在打开桌子未上锁的抽屉时发现了钥匙,便利用该钥匙打开旁边上锁的抽屉,盗走抽屉内存放在黄色牛皮信封中的2200元现金。案发后,已将被盗现金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有谋

代检察员:兰心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证据目录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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