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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06月29日凌晨3时许趁被害人蔡某某离开散台时,将放置在散台抽屉内的蔡某某摩托车钥匙盗走,后于2019年06月29日早上8时许在吴川市**街道**酒吧门口将蔡某某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盗走。经吴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吴价认【2019】2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蔡某某被盗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的价格为3942元人民币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2、凌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0、陆某某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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