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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1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隆回县**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驾车到隆回县**镇宝丰汽车城,想到以前的老板娘李某某还欠自己的工资未付,于是通过楼梯走到四楼,通过爬窗户进入李某某家中,发现李某某不在家,被告人陆某某打算休息一晚,天亮再走。到了凌晨一点多钟,李某某回到家中,不久后便熟睡了,被告人陆某某见状将李某某的黑色手提包盗走,并从大门离开现场,回到车上后拿走包内7200元钱现金,觉得包内的资料可能对李某某有用,遂将手提包又送回至宝丰汽车城,随后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7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波

检察官助理:文芳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陈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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