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崇左市宁明县爱店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属酒驾)驾驶桂FA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9线由板烂方向往爱店方向行驶,行至9878km+600M处时,与对向由吴某某驾驶的桂E***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陆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6.4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879****,住宁明县爱店*爱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